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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不能忽视的四个要素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9
浏览量:187

劳务派遣做为劳动用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用工单位而言,减轻了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对企业减轻劳动用工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履行劳务派遣行为过程中,无论是劳动者、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均不能忽视以下四点内容,避免各自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

 

一、劳动者有权知道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将处以罚款处罚。

 

实践中,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当要求劳动者签收《告知劳务派遣协议通知书》,将劳务派遣协议涉及的内容告知劳动者,并留存告知义务的证据,避免因履行告知义务不明确而产生争议。

 

        二、被派遣的劳动者应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

    

劳务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聘用职工在同岗位上应当享受同等待遇,不能因为是劳务派遣的员工,在工资收入上与用工单位的职工待遇不一致。否则,也要承担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责任,如果逾期不改正,也要受到罚款的处罚结果。

 

        三、加班费是由用工单位支付。

   

虽然被派遣的劳动者的工资是由派遣单位支付,但是在劳务关系履行过程中,由于被派遣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产生的加班费,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由用工单位负责支付,派遣单位不承担支付加班费的责任。

    

四、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用工单位有权将被派遣的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符合以下情形时,用工单位有权将其退回派遣单位: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上述四点内容做为合同的条款分别载明。同时,在制定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劳务派遣协议的三方权利与义务均明确的予以约定,是各方在履行协议时,保障相对方的合同权利、履行自身合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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