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毅律师亲办案例
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如何认定犯罪事实?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8
浏览量:2464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做为证据的种类之一,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行为人从事了哪些或者没有从事哪些犯罪行为的证明。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认定犯罪事实存在多名证人,而这些证人对犯罪事实的证明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呢?

 

在被告人吴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收赃、销赃行为)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多次将冯某(已判决)盗窃的电视机、DVD、蓄电池在某加油站旁的工地内,全部收购,总价值共计64万余元,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量刑三年,并处罚金。

 

在本案庭审时,被告人吴某当庭辩解,其只收购了冯某卖给自己的100台DVD和两台电视机,而且电视机是留着自己看,没有转手倒卖。

 

而做为被告人吴某的辩护律师当庭提出,即使冯某因盗窃罪已被判决,但是其做为本案的证人之一,只证明了第一次被告人吴某向其购买的100台DVD,与被告人吴某的供述一致,而冯某指认被告人吴某又向其收购电视机和蓄电池的事实,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另外,在工地内的证人仇甲和仇乙也只证明被告人吴某出现在工地内只有一两次,也无法准确证明被告人具体的收赃数量、次数和种类,因此,在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本案被告人涉及的收赃数量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

 

本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的犯罪事实是:被告人吴某收赃数量是100台DVD和2台电视机,价值10万元。

 

本案法院在判决时认为,证人仇甲与仇乙的证言与冯某的证言相互矛盾,无法证明被告人吴某收赃的种类和数量,由此,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确认。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吴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本案所反映出的法理问题我们不再赘述,只是想通过本案说明,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无论被告人是否被羁押,都无法查阅案件的卷宗,只有委托辩护律师阅卷后,才能找出证据的瑕疵点,结合法律规定,以事实辩护为基础,为委托人争取刑事诉讼权利,为其获得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以上内容由郑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郑毅律师咨询。
郑毅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1391好评数3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003号阳光华艺大夏A座20G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毅
  • 执业律所:
    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1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003号阳光华艺大夏A座20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