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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针对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来源:周康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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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讼中,常见问题一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什么样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一方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又是如何界定的呢?大家对于夫妻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是比较关心的,现对此特做一个补充分享。

     我国现行《婚姻法》除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外,对夫妻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无更多涉足。但是相关婚姻法司法解释已经有了比较详而细具体的规定,标准如下:

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其配偶不承担偿还义务,并且个人债务不应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婚前所负的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所负共同债务。

夫妻相互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一方个人财产出借给另外一方的,按照一般借款合同处理;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个人所负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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