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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狂犬病发作,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来源:陆歆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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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狂犬病发作,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和非本意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该定义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意外有相当程度的差异,普通民众所理解的意外,多为突发与出乎意料,而不包括外来、非疾病与非本意之特征。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意外,明确排除了因疾病而发生的事故。大部分保险核赔师认为是“狂犬病”导致的死亡,因意外伤害必须符合“非疾病”的条件,狂犬病是一种疾病,根据保险近因原则和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诚然,狂犬病(rabies)是狂犬病毒所致的急性传染病,人兽共患,多见于犬、狼、猫等肉食动物,人多因被病兽咬伤而感染。狂犬病为急性传染病,属于疾病,自然没有争议。发生死亡事件虽然经过疾病的中间阶段,但其不是本身的疾病导致死亡,而是受到病狗病猫等动物抓咬致病毒入侵伤害身体所致,死亡的起始原因和根本原因是意外伤害,该事件为客观事件,完全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解释。

部分保险条款中约定“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因细菌或病毒感染导致的伤残或身故,比如唾液传播,进入疫区发生的传染病等,将此类疾病排除在意外事故之外,无可厚非。但因病猫病狗的攻击导致病毒感染,属于意外,而不是来自于细菌或病毒的自然传播。

任何传染病被细菌或病毒感染后,都要经过一段时间才发病,这段时间就叫潜伏期。狂犬病的潜伏期波动最大,可从6天、12天到 1年或5年以上,最短的6天最长的可达10年,甚至还有极特殊的长达30年至40年。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为1年期的短险,而狂犬病毒的潜伏有的长达数年才发作,因此保险公司通常会以此为抗辩,认为受到动物攻击的时间点在保险期间之外,并以此为理由拒赔。因狂犬病毒潜伏与发作的起始原因来自于猫狗等动物的攻击,根本原因是狂犬病毒发作致人死亡。我们不能苛求相关联的两宗意外,均在保险期间之内发生,只要狂犬病毒发作致被保险人死亡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或病毒发作在保险期间内即可,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人身意外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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