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要求委托辩护律师的,看守所应当2日内将其请求转达公安机关侦查部门或者预审部门(以下简称“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3日内向其所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3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3日内书面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相关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在看守所内进行,看守所应为律师会见提供方便,安排会见室,不得要求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自备手铐等戒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必要实行戒护的,看管人员应注意戒护方式,避免或者减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谈话时的顾虑;看管人员应当严守职责,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行凶、自杀等事件发生。会见结束后,律师应当按照看守所的规定办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看管人员收监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