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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限期改正通知被行政复议撤销,拆除房屋行为无法律依据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5
浏览量:225

【摘要】因项目建设原告所在区域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原告未与相关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8621日早上,xx街道办事处副书记方某某带领街道、城管中队、公安在内的上百人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拆除。2019227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2018621日对位于xxxx街道xx村新村xx号的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违法。

【关键词】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诉讼,违法建筑,拆除

一.引言

征收拆迁中,限期改正通知被行政复议撤销,拆除房屋行为无法律依据。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毛某环与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xx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xxxx行初xx号”。

二.基本案情

201862日,xx街道“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原告毛某春在201868日前拆除位于xxxx村新村xx号的房屋。原告毛某春不服,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8621日,被告xx街道组织人员力量,对位于xxxx村新村xx号的房屋予以拆除。xx市人民政府于201889日作出xxx201855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xx街道“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三.裁判结果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方可强制执行,本案中,xx街道“三改一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已被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告xx街道作出的拆除行为不具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2019227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2018621日对位于xxxx街道xx村新村xx号的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因项目建设原告所在区域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原告未与相关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8621日早上,xx街道办事处副书记方某某带领街道、城管中队、公安在内的上百人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拆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实体及程序上均违法,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两被告拆除原告位于xxxx村新村xx号的房屋行为违法。

(二)答辩意见:根据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xx街道大队、xx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62日在xxxxxx村分别向毛某春询问后形成的询问笔录显示,原告毛某春亲口承认,拆除的涉案房屋无土地证、房产证,无建房批文,即毛某春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除的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被告于201862日向原告毛某春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自行拆除全部违法建筑。

(三)法院认为:被告xx街道虽辩称,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违法建筑,且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属于必须拆除的违法建筑;本院认为,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被告实施强制执行行为,应按照法定程序在职权范围内施行,被告xx街道就此提出的异议法院不予采纳。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处罚前未告知原告的权力,拆除违建决定书被认定为无效。2.征收拆迁:祖宅被直接认定属于废墟,以消除安全隐患的名义被拆除。3.征收拆迁:木器厂系依许可合法建设,原告的相应物权应受法律保护。4.征收拆迁:未达成补偿协议,需依法向法院申请,方可执行拆除。5.征收拆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可以提起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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