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学浩律师亲办案例
假冒商标标识刑事案件辩护意见
来源:魏学浩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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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

接受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某等假冒注册商标张某的一审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多次询问了被告人。对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人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现结合庭审调查已查明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从本案犯罪的主观方面及犯罪的目的看,建议对被告人张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是为了谋取某种利益、荣誉或者破坏他人商品的信誉。本案中起诉的犯罪销售数额虽然较高,但违法所得均由鞋厂账户收取或直接打进鞋厂的账户。被告人张某只是按月从财务上领取基本工资,没有任何奖金或提。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并不像其他被告人那样有着明确的营利目的。也不会为了多营利去肆意破坏其他公司商品的信誉,张某并没有收取任何违法所得的营利。建议法庭在裁判时考虑这一重要情节,对被告人张某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共同犯罪中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应聘到该厂后,在负责人叶光俞的安排下担任鞋子的设计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要服从或隶属于单位负责生产量或产品的品牌张某没有自主决定权,尤其在定作人倪长才提供样品的情况下,设计这一职务的作用显得微乎其微,由此得出被告人张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平时遵纪守法,案发时系初犯、偶犯,此前并无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张某本次犯罪主要是由于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认识不足,另外,由于全家的经济来源都靠其一人支撑,在巨大的生活压力下偶然失足。张某在此之前,一向遵守法律法规,从未被司法机关处理过,没有前科到案后积极认罪服法,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管是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还是法庭审理阶段,都能主动、积极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进一步证实张某认罪态度较好。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为和案件相关情况,建议法庭酌情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来看,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挽救犯罪分子相结合的刑事法律政策。

被告人家庭极为困难,但张某及其亲属愿意尽其最大努力,根据法庭的安排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以最大诚意减轻因其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且被告人主动对受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已获得受害者的谅解。被告人的亲属、辖区司法所及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均愿对其进行法律帮扶、教育且上述单位均具备考察和矫正条件,适用缓刑的基本要求已经符合,再结合被告人张某系初次犯罪、偶犯且主观恶性不大、释放到社会不至于危害他人,建议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考虑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使被告人张某既得到法律应有处罚,又能得到社会的及时帮扶、教育,加快其改过自新的进程。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念及被告人张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共同犯罪中属从犯,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主动赔偿,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被告人张某宽大处理,给予减轻处罚,适用缓刑,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魏学浩

201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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