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学浩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犯罪律师辩护法律意见书
来源:魏学浩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4
浏览量:6674
关于张某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
罪法律意见书
 
和田地区人民检察院:
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家属的委托,指派魏学浩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为张某涉嫌伪造印章罪一案提供法律帮助。
本律师在听取犯罪嫌疑人张某及其家属等相关知情人员对本案所涉问题的陈述,办理了会见手续,依法在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张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本律师有权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提供法律服务,并提出其无罪的法律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现本律师就张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本罪的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应当立案。行为是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但是我们来看本罪成立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上述单位的印章但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伪造。但是本案的事实是,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2014年就开始与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合作,张某挂靠在本案报案人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以实际施工人身份承接各地项目,双方合作时间已久,合作的项目也非常多,2015年在承接了和田洛浦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全民健身文化活动中心装饰工程之后,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对本项目合同加盖了真实的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但由于和田洛浦县到乌鲁木齐到北京通过邮寄时间跨度大,犯罪嫌疑人张某手底下的工作人员在取得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黄庭玉的授意下,刻制了北京建磊的公章,也就是说,伪造公章的直接目的并不是获取某种不法资格、手续、及从事某项活动,而是在获取了合法资格手续后为了节约时间,为了不影响工期,拖慢工程进度在得到北京建磊公司授意后刻制,不存在私刻公章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也没有采取犯罪手段达到目的的必要,而且也没有给挂靠方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带来任何的经济损失,如果牵涉到民事纠纷,也应当通过追加张某为被告参与到民事案件当中,有张某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此,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细微,法律认识的错误成分较高,主观上有一定的善意,没有其他不法意图。对第三人没有危害,没有对相关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
二、 本案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从法律层面分析,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界定不明显,模糊的说明了司法机关再对犯罪嫌疑人适用该罪名的时候,要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在本案中,前述已经非常明确,犯罪嫌疑人张某并未授意手下人员有私刻公章的行为,该行为是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一个叫黄庭玉的负责人授意张某手底下员工进行刻制,是得到了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而且是在北京建磊国际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建设施工合同书上加盖了真实的印章之后,由于路途遥远、份数不够的情况下才进行的加盖,其使用公章的目的相对单纯,没有实施其他非法获利或者犯罪行为的目的,同时考虑到本罪适用方面的界限不明确,建议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毕竟其在乌鲁木齐有自己公司,公司的运营以及员工的就业都会受到影响,如果适用行政处罚,即让犯罪嫌疑人得到了惩罚,也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洗心革面的同时,为国家创造利税,解决社会人员的就业。
三、 如果定罪处罚,与《刑法》原则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在本案中,行为人实际上就没有对私刻公章进行授意,而且行为人张某也没有私刻公章的动机,因此对其作出有利于张某的解释,即根本没有得到犯罪嫌疑人张某的授意,本人也没有进行刻制,即犯罪嫌疑人张某不构成犯罪。
再次,据《刑法 》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的立法原意,对于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而不应当以犯罪定罪量刑。
此致
洛浦县公安局
辩护人:魏学浩
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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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魏学浩
  • 执业律所:
    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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