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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规定
来源:李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4
浏览量:1451

民间借贷纠纷(本文仅涉及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一直是人们经济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类型纠纷,在此类纠纷案件中,本金及还款由当事人双方举证证明,在金额的确定方面能够做到清晰、准确,但对于利息、逾期利息,常因借贷合同当事人无约定、约定不明、违法约定等情况,导致利息的计算存在争议。因此,本文主要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利息及逾期利息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以期对办理此类案件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对利息进行规定时,区分了借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两种不同的情况,并针对两种性质不同的利息分别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本文主要结合该规定对民间借贷中的利息按照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做以梳理。


一、借期内利息


(一)当事人对利息进行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计算借期内利息,但该约定需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利息的规定划定了一个"两线三区"标准,即按照年利率24%及36%两条线,将当事人约定的利率划分为三个区域: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一个是无效区。


司法保护区:约定的利息≦年利率24%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的,法院予以支持。


自然债务区:年利率24%<约定的利息≦年利率36%的,法院持中立态度,即若借款人自愿按约定给付了该部分利息后,又请求法院要回超出年利率24%支付的利息的,不予支持;若借款人拒绝按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支付利息时,出借人主张该超出部分利息的,不予支持。


无效区:约定的利息>年利率36%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的,法院不予支持,即使借款人已经按该约定支付了利息,也可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当事人对利息约定不明或无约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如仅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时,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在性质上属于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是对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时所做的惩罚性约定。根据当事人是否有明确约定,在计算逾期利息时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当事人约定了逾期还款利息,从约定,但以年利率24%为上限


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借款人逾期还款时应支付的逾期利息的,从其约定,但是约定的逾期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24%。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或约定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限定范围是"借期内利息",即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处理,对于逾期利息不因借期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一律不予支持,逾期利息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也并不意味着不能要求违约的一方承担损失赔偿。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若干规定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当事人仅约定借款本金,对于利息及逾期利息均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第二,当事人约定了本金及利息,但未约定逾期还款时的利息支付标准,出借人可以按双方约定的利息要求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但以年利率24%为上限。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当事人同时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


借款合同中,也常出现当事人同时约定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情况,有时当事人为避免直接约定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而以咨询费、劳务费、服务费等名义,实为本金产生的利息,对于此种情形,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借款本金,利息不得计入本金中计算逾期利息


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了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包括了本息之和,且当事人的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的规定,法律对此并未禁止,但是该种计算逾期利息的约定必须符合本规定的年利率的上限,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24%部分的约定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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