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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道虎|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与实践
来源:沈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4
浏览量:3535
原创: 夏道虎 人民司法 前天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取决于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知识产权,既缺乏物权所具有的天然物理边界,又缺乏债权所具有的清晰法律边界,在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方面存在相对较多的弹性空间。同时,知识产权既具有私权属性,又具有浓厚的公共政策色彩,在保护的目的上既体现了保护和激励创新,又体现了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规范竞争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等立法目的。这就决定了知识产权审判理念在司法中占据特殊地位,承载了为法官提供裁判方法的导向功能、协调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功能以及填补法律漏洞的探索功能。它既反映出裁判者对于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本质认知,也体现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价值导向和社会功能。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指导下的江苏实践和探索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逐步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监管和司法体制的重大改革、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剧增以及纠纷类型结构的变化,反映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的新趋势。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发展变化,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知识产权审判理念需要积极地作出回应和调整。基于新时期江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区域创新能力持续增强的状况,江苏法院始终坚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审判理念,从加强保护到严格保护再到最严格保护,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不断进行探索和创新。


1.针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重复侵权多发频发的现象,积极探索侵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法律适用。例如,在涉“樱花”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依法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在涉“洋河”驰名商标被他人恶意注册在牛奶制品商品类别及泛化使用案中,积极探索适用商标法关于保护驰名商标及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规定,不仅判决给予“洋河”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还进一步判决直接禁止侵权人使用恶意注册的商标,从源头上避免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


2.针对数量大幅增长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推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逐步扩大知识产权民事简易程序、刑事案件简易审的适用范围。对于事实及法律关系复杂,能够发挥裁判规则示范和司法价值导向作用的重大疑难和新类型案件,实行知识产权审判精品战略。在天隆种业公司诉徐农种业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江苏法院首次借鉴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尝试判决种子品种权的强制许可,既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也有效促进了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


3.针对民事、刑事、行政审判标准不统一问题,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创新工作机制,20 09年在全国率先启动了全省范围的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牵头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等规范性文件,从司法理念、工作机制及程序安排、实体处理等方面规范办案程序,统一司法尺度。结合“三合一”改革,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督促行政机关调整执法思维,厘清执法标准。自2009年7月至2018年底,江苏法院在“三合一”框架内共审结一、二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600余件,行政案件160余件。


4.针对技术事实查明难的问题,建立健全、不断丰富多样化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注重具有技术能力的审判人才的招录、培养,为知识产权审判一线配备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的法官、法官助理。江苏高院建立知识产权审判技术专家库,与高等院校签订《关于知识产权技术事实调查协作的框架协议》,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在全国率先招聘并有效使用专职技术调查官,苏州知识产权法庭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江苏中心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目前,江苏法院已初步形成包括司法技术鉴定、专家技术咨询、专家辅助人出庭、专家陪审员参审、技术调查官出具意见书在内的、多种方式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江苏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系列实践和探索,有效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江苏南通家纺市场就是江苏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个典型例证。该市场知识产权保护经历了从早期商户花型著作权登记的自发行为、行政执法保护到司法保护发挥主导作用3个发展阶段,保护领域也从著作权单一保护向著作权、商标、专利、字号兼有的立体保护拓展,助力南通家纺市场形成了欣欣向荣的发展态势。目前,该市场已经成为仅次于德国法兰克福和美国纽约第五大道的全球第三大家纺市场,其知识产权保护作为WI PO确定的全球版权保护优秀示范案例。正是基于江苏法院的实践和探索,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审判理念应当同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回应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对于司法保护提出的新要求。现阶段,只有坚持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审判理念,才能为创新驱动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2018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指出,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在前不久的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又表明了加强对外国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鲜明态度。可以说,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创新,也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最近,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修改中关于提高法定赔偿额等内容的导向和趋势,发出了继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为审判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制度基础。为此,我们必须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上调整思维、提档升级。2018年,在江苏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 对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从审判理念到具体步骤措施进行了部署,切实把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审判理念贯彻到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中。2018年,江苏法院判赔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案件有18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有11件, 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有97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有116件, 较2017年分别增长350%、270%、100%和50%。


(一)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我国实现创新发展的内生需求


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创新成为引领发展、推动转型升级的第一动力。2018年, 我国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8.5%,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8.1万家,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为1.78万亿元。江苏是中国第二大经济体,是经济大省、科技大省。2018年,江苏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3%,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8万家,技术合同成交额突破1000亿元。随着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蓬勃兴起,我国日益成为全球创新版图重构中的重要力量。以最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创造更加有利于创新的法治环境,使创新成为推动发展的强大动能,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


(二)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我国赢得国际竞争主导权的必须举措


作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2018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突破30万亿元,占全球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0%以上。华为、海尔、中兴等大型企业业务早已拓展至海外各大市场。在此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构筑贸易壁垒,不断要求中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争议范围已经由传统产业不断向电动汽车、航空航天、信息通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高端产业转移。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60%的出口企业遭遇过国外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每年损失达170亿美元以上。随着“一带一路”和贸易强国建设深入推进,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蓬勃发展,我国资本和技术输出的规模和范围将会越来越大。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创造良好国际竞争环境,为我国在国际竞争中赢得更大主动权的必须举措。


(三)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我国实现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的有力支撑


我国专利、商标申请量和授权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已成为知识产权大国。2018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为154.2万件,授权量为43.2万件,PCT国际专利申请53345件居世界第二。截至2018年底,我国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1.5件;商标注册申请量737.1万件,注册量500.7万件。江苏也是创新大省、知识产权大省。2018年,江苏专利申请量为60.03万件,授权量为30.7万件,P C T国际专利申请量5500件,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6.45件;商标注册申请量48.4万件,注册量31.6万件。但从总体上讲,我国科技创新基础还不牢,自主创新特别是原创力还不强,知识产权质量也参差不齐,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问题比较突出,许多产业还处于世界中低端水平,实现创新驱动依然任重道远。以江苏为例,新材料领域仅有4.5%的技术处于全球领跑和并跑水平, 先进制造领域目前还没有全球领跑技术,关键产业和核心技术领域的专利占比不高。虽然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在世界遥遥领先,但维持10年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划分的35个领域中,28个技术领域的数量少于国外,特别是在光学、电机电气装置、音像技术、医学技术、运输、计算机技术等6大领域的数量仍然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虽然拥有较多自主品牌,但高附加值品牌乃至全球知名品牌也不多。因此,推动高新技术的研发与保护,摆脱受制于人的困境,必须以更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有力支撑。


(四)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有效应对知识产权审判面临挑战的必然要求


2013年至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各类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约114.3万件。其中,新收知识产权案件从2013年的约10万件持续上升至2018年的33万余件,年均增速超过20%,案件总量增长3倍多。江苏法院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增长情况也是如此。2013年至2018年,江苏法院新收知识产权各类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约7万件,其中,新收知识产权案件从2013年的950 0余件持续上升至2018年的约2万件,年均增速约20%,案件总量增长2倍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爆发式增长,不仅对有限的司法审判资源形成重大压力,也对知识产权司法审判质效带来了挑战。与此同时,虽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当事人权利保护诉求、公众期待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比如,知识产权侵权的规模和程度越来越大,侵权的形式和花样不断翻新,少数知识产权案件维权存在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赢了官司、丢了市场等问题,一定程度影响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产生这些问题,既有立法执法、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因素,也有司法审判自身的原因。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切实关注、及时回应权利人的诉求,真正树立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审判理念,针对知识产权纠纷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多发频发的特点,在合理衡平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惩罚性赔偿等手段的使用力度,为创新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审判理念的内涵与要求


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就是要在现有立法框架下,充分考虑知识产权无形性、价值弹性等特点,以及侵权行为隐蔽性、多发性、成本低,权利人维权举证难等状况,通过诉讼制度设计和审判机制构建,进一步加大司法惩处力度,最大限度地降低维权成本,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使权利人享有充分的知识产权获得感、尊严感和保障感,大大激发创新活力。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审判理念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价值取向的深刻变化,蕴含着对司法质量和司法效果的更高追求。


一是在保护范围上,要更加注重创新导向。知识产权价值与创新程度成正相关性。保护知识产权的根本价值在于通过保护创新成果激励创新,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司法裁判对新型智力成果的保护,会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造的意愿,催生更多的知识产品。最明显的例证是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80 年的一次判决中,第一次确认了生物组织产品具有专利性。随后,极大地刺激了美国生物技术工业的发展,两年后即有200多家生物技术公司成立。因此,实施最严格保护必须考虑知识产权成果的创新程度,根据创新高度和知名程度相应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与保护强度,注重以是否有利于激励创新作为评判司法保护质量的标准。


二是在利益衡量上,要更加注重权利导向。实施最严格保护应当强化权利导向,在诉讼制度的构建上,应当更加有利于保护受侵犯的权益,减轻权利人维权的负担,强化救济力度。在法律规定存在空白区域,对权利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的解释存有争议时,司法裁量理当坚持本着有利于权利人利益的价值观进行利益衡量。如针对权利人取证难、举证难问题,应当引导当事人积极举证,对于权利人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取得的证据,及时出具调查令;对于涉及被诉方工艺方法等权利人难以取得的证据,法院应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对于当事人使用时间戳保全证据、使用Telnet等现代技术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认定。同时,依法适用证据妨碍制度,证据持有人对于法院要求提供证据的命令,拒绝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除依法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外,可根据案件情况直接作出不利于该方当事人的事实认定。依法适用证据披露制度,被诉当事人制造者、销售者身份不明时,应当责令其提供被控侵权产品来源的证据,否则可认定其为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并责令其承担法律责任。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当没收非法所得、罚金等与民事案件中的赔偿损失不能兼顾时,优先保障民事案件中的权利人获得充分赔偿。


三是在保护手段上,要更加注重惩罚导向。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多发频发、重复侵权,固然与知识产权自身特点有关,但违法成本低、利润空间大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采用传统民事侵权补偿与修复性理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施最严格保护就是要有效运用临时禁令、损害赔偿尤其是惩罚性赔偿、强制措施、刑事制裁等保护手段与措施,以较以往更加严厉的方式与更强劲的力度,显著提高侵权成本,让侵权人无利可图,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再发生。例如,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额计算至终审判决生效时为止,或至停止侵权责任切实履行时为止的,应予支持;权利人的律师费支出,若无明显不合理因素的,可以全额支持;权利人因申请保全提供担保、应对无效宣告以及专利权属纠纷发生的保险费、律师费、利息损失等费用,都可以作为合理开支主张赔偿;行为人通过投资设立的公司恶意、重复实施侵权行为,并利用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制度逃避责任的,可依法责令其股东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公司间存在经营地址、财产、高级管理人、股东等混同现象的,可以依法判决关联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对于侵权案件,除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可责令限期销毁侵权模具及库存品,或限期召回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侵权产品等。


四是在审判机制上,要更加注重效率导向。知识产权存在保护期限制,附载知识产权的产品也有适销的市场周期。实践中,一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使权利人较长时间为纠纷困扰,造成知识产权价值贬损,竞争能力削弱。实施最严格保护,要求通过进一步精减诉讼环节、加快审理节奏、减轻维权负担、强化多元化解纠纷等方式有效提高审判效率,使侵权救济更加便捷高效,进而降低权利人维权的负担。实践中,可以扩大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案件事实复杂、审理周期较长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可以先行就侵权认定等先决性争议作出中间判决,以尽快明确权利争议的法律状态,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五是在规范诉讼秩序上,要更加注重诚信导向。当前,侵权人缺失诚信、滥用诉权、故意拖延诉讼、阻止权利救济等情形日益增多。这种诉讼上的不诚信,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知识产权价值贬损,损伤权利人的创新信心,而且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因此,依法规制违反诚信诉讼的行为,是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保障知识产权制度良性发展的应有之义。实施最严格保护,应当着力净化诉讼环境,消除创新障碍,进一步加大对举证妨碍、提供虚假证据以及恶意拖延诉讼等增加权利人负担、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浪费司法资源的惩罚力度。如对同一行为人的相同侵权事实,已有在先生效判决作出认定,在后诉讼中被控侵权人仍然提出管辖权异议或上诉,且明显没有道理拖延诉讼的,二审法院可以结合在先判决,快速裁判,并责令行为人承担诉讼费,权利人应诉而增加的食宿、交通、误工费等费用。对于恶意侵权、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者,除了判决加重其民事责任承担以外、还应当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其不诚信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作者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19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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