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福臣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康福臣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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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国务院发布于2002年3月24日起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职能的行使收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从其性质来看,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一部分人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另一部分是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住房补贴也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首先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者婚后,离婚时分割的致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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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福臣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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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康福臣
  • 执业律所:
    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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