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达律师亲办案例
居住兼非居公房动迁利益分配之户口迁入时间因素
来源:方达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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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3月,上海市武昌路XX号房屋动迁,性质为居住兼非居住,内有户籍人口7人,分别为俞某某(1982年3月22日,从上海市七浦路XXX弄XXX号迁入)、钱某2(1982年3月22日,从上海市七浦路XXX弄XXX号迁入)、钱某1(1989年2月24日,从上海市江川路XXX号上海电机厂集体户口69号迁入)、钱某4(1985年7月15日,从上海后方培新汽车厂迁入,1990年6月8日,迁往上海市万航渡路XXX弄XXX号,1991年2月5日,从上海市万航渡路XXX弄XXX号迁入)、钱某5(2001年12月4日,报出生)、钱某3(2006年6月6日,从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岭街69栋3门303室迁入),钱某6(2007年1月23日,报出生)。后甲方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虹口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乙方俞某某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协议”),根据征收协议,认定建筑面积46.41平方米,其中,居住部分建筑面积14.38平方米,非居住部分建筑面积32.03平方米;房屋价值补偿款3,538,474.34元,其中,居住部分价值补偿款为1,160,900.25元,包括评估价格591,435.02元、价格补贴153,617.23元、套型面积补贴534,135元,非居住部分价值补偿款为2,377,574.09元;停产停业损失297,196.77元,装潢补偿7,190元;居住房屋搬迁补助费700元、居住房屋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特殊面积签约搬迁奖164,516元、居住房屋签约面积奖14,380元、签约比例奖12万元、非居住房屋签约证照奖10万元、非居住房屋签约面积奖160,150元、非居住房屋自购房补贴470,300元、非居住房屋其他补偿10万元、居住房屋自购房补贴58万元,各项补贴奖励合计1,712,046元;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根据《虹口区9、10、13、15街坊结算单》,该户还发放了签约比例奖超比例递增部分6万元、按期搬迁奖2万元、临时安置费补贴12,000元、早签早搬加奖9万元、增发临时安置费补贴10,650元、签约搬迁计息奖65,854.92元,并注明户口迁移奖1万元在被征收房屋内户口全部迁移后发放。俞某某领取了征收补偿安置款5,474,908元。嗣后,钱某3,钱某5,陈某某不服俞某某内部动迁利益分配,酿至诉争。


律师分析


钱某3、钱某5户籍系在被征收的部分房屋改为非居住用房,钱某1在非居住用房开店经营之后迁入,陈某某亦是在钱某1在非居住用房开店经营之后结婚的,故钱某3、钱某5、陈某某仅能分得相关的居住征收补偿利益。


虹口法院判决结果


一、俞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钱某1征收补偿安置款147万元;二、俞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陈某某征收补偿安置款32万元;三、俞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钱某3征收补偿安置款32万元;四、俞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钱某4征收补偿安置款109万元;五、俞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钱某5征收补偿安置款32万元;


当事人不服虹口法院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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