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春明律师亲办案例
网络游戏行业的法律风险
来源:韩春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3
浏览量:2936

一、应当满足行业资质要求

网络游戏企业通常会向用户提供社交论坛、虚拟游戏货币出售、照片和视频上传及播放、游戏下载或电子商务等服务,根据中国相关监管规定,涉及的资质许可有如下:
(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
1、根据2016年2月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下称“《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通过固定网络、移动网络及互联网提供的信息服务属于均增值电信服务。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将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与“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区分标准取决于是否“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行为包括:在其平台上发布广告收取广告费、采取只有会员可见某些信息的收费会员制、对加盟商收取加盟费等。
2. 关于APP业务。虽然根据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发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常见问题解答》,“APP相关服务,属于经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规定的电信业务的,应依法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业务许可”,但是经咨询北京市、重庆市、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其均表示目前尚无针对APP(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APP及自营或第三方电商平台APP)核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资质;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认为移动游戏APP业务可以申请ICP许可证,将会审核网上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予以核准,但对APP是否必须办理ICP许可证不置可否;只有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认为,若APP业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中的B25信息服务业务,必须申请ICP许可证。由此可见,对于APP业务是否需申请ICP许可证,目前通信主管部门并没有统一且明确的意见。
经咨询相关商务主管部门,网络游戏业务仍然属于“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目前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中,仍是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根据2015年8月28日修订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下称“《互联网视听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目前要求较高,自《互联网视听规定》于2008年1月31日实施以来,只有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单位才能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根据《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互联网视听规定》发布之前依法开办、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重新登记并继续从业。因此,2008年1月31日以后,非国有企业如须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无法以新申请方式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只能通过收购已持证公司的方式取得资质。《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三)网络出版许可
1.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指发行商,研发和发行是游戏企业经营的两个环节,发行类似出版的概念,二者可以视为产业链中的上下游。实力强大的游戏公司,如腾讯可以既做研发又做发行),应当具备该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条件,其中值得关注的要点包括:
(1)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2)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3)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4)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2.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规制的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包括游戏等原创数字化作品在内的网络出版物的网络出版服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施年度核验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二、 网络游戏企业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

(一)未取得涵盖相应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二) 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
根据《互联网视听规定》第二十四条,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如上文所述,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企业需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
如上文所述,出版网络游戏需取得软件著作权、游戏版号。未经批准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处罚如第(三)点所述。根据《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移动游戏,不得上网出版运营。
(五) 传播色情低俗内容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
(六) 未完成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
《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按规定要求,全力做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的各项相关工作。首先,要认真做好本企业应承担的网络游戏用户注册信息识别等工作;其次,按流程及时报送需验证的用户身份信息;再次,严格将经实名验证证明是提供了虚假身份信息的用户纳入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
由包括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及工信部在内的多个政府部门于2007年联合颁布通知,规定中国所有网络游戏运营商须实施防沉迷合规系统全力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根据防沉迷合规系统,未成年人(定义为18岁以下的游戏玩家)持续在线游戏时间3小时及以内被视为“健康”,3小时至5小时被视为“疲劳”,5小时及以上被视为“不健康”。倘发现网络游戏玩家的在线游戏时间达到“疲劳”水平,游戏运营商须减少网络游戏玩家的一半游戏内利益的价值,倘达到“不健康”水平,则减为零。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4年7月25日发布并于2014年10月1日生效的《关于深入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指明由于受制于硬件、技术及其他因素,防沉迷合规系统暂时应用于所有除手机游戏外的所有网络游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7年1月12日发布的《出版国产网络游戏审批事项服务指南》进一步阐明采用防沉迷系统及实名验证程序的证明文件应暂时适用于发布除手机游戏外的网络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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