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珂欣律师亲办案例
工程介绍费的收取是否合法
来源:姚珂欣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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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工法苑   作者:胡丹

   建设工程发承包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等催生了大量的居间、咨询、斡旋等信息服务,市场上存在一类专门从事此类业务的“居间人”,他们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信息、引荐发承包双方相互联络、协助进行资料传递等各类方式提供居间服务,并在施工企业中标该工程后按照中标合同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介绍费”“居间费”“劳务费”“业务费”“信息费”等各类名目的费用,那么此类费用的收取是否合法?签订的居间合同是否有效?约定的介绍费是否全部会被法院支持?对此,我们将通过数个案例的解读,分期对此系列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情简介

  案例一:徐某与张某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浙杭商终字第1482号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15日,张某向徐某出具《工程业务费用支付承诺书》一份,约定:“本人承诺支付给徐某A公司工程业务费壹佰贰拾万元整:分四个标段,第一期工程款时,支付给徐某,分别每个标段叁拾万元整”,落款处由张某、徐某及见证人许某签字。

  经徐某介绍,2012年12月18日,张某代表B公司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附加条款协议书》,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某商城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土建、打桩、水电安装及室外配套工程,该工程共分为四个标段。但因该工程需以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具体承包方,盛大公司先期仅就上述协议中约定的一个标段进行招标并由B公司中标。

  2014年7月31日,徐州市招标交易市场管理中心于“徐州建设工程交易网”上公布xx商城1#、2#、防空地下室工程的中标候选人情况,确定另一家公司中标。张某一直未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支付业务费人民币1200000元,徐某因此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

  张某向徐某出具的《工程业务费用支付承诺书》合法有效,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张某已合法承接该工程,现徐某要求张某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支付业务费人民币1200000元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是否应向徐某支付业务费用;如需支付,应支付的业务费用是多少。

  本案中业务费的收取以《工程业务费用支付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的有效为前提,那么该承诺书的效力如何呢?二审中张某提出承诺书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法【1991】798号)第五条的规定,因而徐某向其收取工程介绍业务费用违法。但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所出具的《工程业务费用支付承诺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张某应当按照上述承诺书中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业务费。

  涉案承诺书中写明“……工程业务费壹佰贰拾万元整:分四个标段,第一期工程款时,支付给徐某,分别每个标段叁拾万元”,对该条款张某提出是指整个工程对应的业务费用是120万元、每承接了一个标段才需付30万元,徐某则主张是指只要B公司与A公司达成承建工程的协议即需支付120万元的业务费、该业务费分四次支付、完成一个标段支付一次。本院认为,依据徐某对承诺书条款的解释,张某向徐某支付每一次业务费的时间点为每一标段工程完成之时,但这与承诺书中约定的于支付一个标段第一期工程款时即需支付对应标段业务费用的内容相矛盾,再结合本案业务费是以整体工程造价为基数确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工程业务费用的给付应与B公司实际承接的整体工程的标段数相对应,因A公司与B公司仅就一个标段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故张某应支付给徐某的工程业务费应为30万元。

  二、案件分析

  经查询,我国法律对本案中工程介绍业务费的规定有以下两份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承包单位介绍工程索要信息费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90年11月19日【1990)】民他字第31号),以下简称“复函”。

  该复函指出:“1987年2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颁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已明确规定: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严禁行贿、索承回扣、弄虚作假。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工程‘介绍费’。胡某向梁某索要‘信息费’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胡某已经取得的部分‘信息费’可予以收缴”。

  2、原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1年12月颁布《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建法【1991】798号)(已失效),以下简称“789号文”。

  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该规定已于2011年失效。

  以上两份文件,复函所依据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已被789号文所取代,但789号文也已失效。且789号文在效力层级上属于部门规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施行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因此789号文即使有效也不能作为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

  因此,张某认为承诺书因违法而无效、业务费的收取是违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二审法院因此判定张某所出具的承诺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并应当按照上述承诺书中的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业务费。

  而关于业务费应支付多少的问题,应按照双方在承诺书中的约定进行支付。承诺书中约定“……工程业务费壹佰贰拾万元整:分四个标段,第一期工程款时,支付给徐某,分别每个标段叁拾万元”,而事实情况为经徐某介绍,A公司与B公司仅就一个标段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法院判决认为张某需支付的业务费为30万,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

  三、律师意见

  在目前建筑市场大环境下,由于信息与资源的不对等,工程居间行为在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各环节是大量存在的。即便是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建设方所发布的招标信息因受发布时间、地点和方式的制约不能做到对所有施工企业的公开,因此催生出获取工程信息的有偿服务很大程度上是建筑市场的必然。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建设工程领域的居间行为,居间合同原则上因属有效,居间费的收取也属合法。

  但建设工程的居间行为应限定在合法范围内,不得违反《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否则存在合同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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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姚珂欣
  • 执业律所:
    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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