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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返聘退休员工是劳动关系吗?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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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退休后,被企业返聘继续从事专业技术等岗位工作,发挥余热,为企业贡献劳动价值,已经成为现阶段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常态。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而言,被企业返聘的退休员工,与企业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吗?

对于这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简称)中明确规定,以下两种退休人员,与企业产生的劳动争议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一、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领取退休金。

根据该规定,企业返聘的退休人员只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此时,与企业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而是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和调整

在劳动者赵某与A建筑设计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给付加班费纠纷一案中,赵某系退休人员,被A公司聘用担任设计师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简单的工作合同,合同就工资待遇、工作期限和工作岗位做了详细约定。但是在工资待遇中没有约定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

近期,A公司订单较多,赵某与其他员工一样经常加班,但是在发放工资时,赵某并没有领到加班费。故赵某与A公司多次交涉未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给付加班费。而A公司认为,赵某系退休人员,已经领取退休金,所以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所签订的工作合同也没有约定加班费,故不同意支付赵某加班费。

本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工作合同中又没有明确约定A公司应当支付赵某加班费,故依法驳回了赵某的仲裁请求。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对于退休人员被返聘到用人单位,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如果被聘人员按照劳动关系主张加班费,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存在加班费的给付标准,否则,是不能适用《劳动法》给付加班费的规定。

所以,在被返聘的劳动者在退休后从事专业技术等工作,一定要与用工单位签订一份能够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劳务合同,将工作期限、工作岗位、工资待遇和工作安全保护条件等重要内容详细的进行约定,不能因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忽视自身应享有的权利。必要的情况下,委托专业的律师帮助审查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完备,参考专业律师提出的修改和补充意见,将发生法律风险的概率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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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郑毅
  • 执业律所:
    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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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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