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全律师亲办案例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无效
来源:王秀全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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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这部分无效。

典型案例

高生(化名)、高贵(化名)和高娟(化名)的父母高良(化名)、郝敏(化名),在1947年购买了位于某地12号院的22间房屋,1968年高良去世。1984年,当地的房地产管理局为郝敏颁发了房产所有权证。2001年,郝敏立遗嘱一份,内容为:“坐落在某地12号院内的22间房产在我去世后全部留给我女儿高娟继承。”同年,公证处为该遗嘱出具了公证书。2003年,郝敏去世。2006年,拆迁公司与高娟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将12号院内郝敏名下的房屋22间全部拆迁,拆迁补偿人口为高娟及其子刘晓彤。拆迁费300万元由高娟领取。

2009年, 高生和高贵起诉至法院,称他们均有继承母亲房产的权利,拆迁补偿款不应当由高娟一人所得。

【律师解答】

首先,依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据已查事实,虽然该诉争房产登记在郝敏名下,但其购买是在高良与郝敏的婚姻存续期间,所以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2001年郝敏的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得到认可,但因诉争房屋系高良与郝敏的共同财产,依遗嘱继承遗产前应分出一半财产为配偶所有,故该遗嘱处分高良份额的部分应当认定无效。

最后,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因高良生前未留遗嘱,其份额应当作为遗产由郝敏、高生、高贵和高娟均等继承。郝敏去世后,其所有份额由高娟转继承。

综上,郝敏名下12号院内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八分之六份额由高娟继承,高生和高贵分别继承八分之一的份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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