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全律师亲办案例
继承法关于特留份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王秀全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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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钱莹(化名)与丈夫薛元(化名)结婚初期感情尚好,但婚后数年一直未能生育,公婆多次催促两人治疗。经医院人工授精,钱莹才得于怀孕,后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经医生检查,孩子先天心脏不好。薛元一家对此大失所望,薛元也对自己的妻女很少照看,并且无端与钱莹产生吵闹。钱莹抑郁成疾,加之身体虚弱,竟倒床不起,半年后便因病离世。钱莹母亲史云(化名)见自己的外孙女不受薛家待见,如今女儿去世恐怕更是会受苦,因此便向薛元提出由自己抚养。薛元考虑到自己将来再娶,也欣然同意。

因史云自己年岁已高,收入微薄,所以照看外孙女非常吃力,因此提出要继承女儿钱莹的遗产。薛元却坚称钱莹在生前看病便已耗尽积蓄,而且还欠了一大笔钱,她的遗产还不够还账,因此拒绝了史云的要求。史云在无奈之下,代理外孙女将薛元起诉至法院。

【律师解答】

在钱莹遗产不够还账的情况下,史云不能获得女儿的遗产。但是尽管钱莹遗产不够还账,但因其有幼女生活不能自立且在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其幼女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故史云可以代理其提起分得母亲必要遗产的诉讼。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先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进行债务清偿。

本案有特殊性,钱莹之女还未成年,故史云可以代理其提起诉讼,要求分得母亲适当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61、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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