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高兵(化名)与黄慧(化名)系夫妻关系,高兵是父母的长子,高兵有一胞妹高洋(化名),母亲早年病逝,高兵与黄慧成婚后便接高兵的父亲高军(化名)与二人共同生活,夫妻两人关系和睦,对老人孝顺有加。2003年,高兵在外发生工伤事故致死,黄慧伤心之余决定继续照顾公公高军。2006年,黄慧与江海(化名)结为夫妻,并很快生育儿女,但此期间,黄慧把高军老人接至自己家中赡养并得到了丈夫江海的理解和支持。2009年,老人高军在睡梦中平静地离开了世界。老人生前无过多财产,但其以前居住的三间平房参与了改建政策,得到房屋拆迁补偿款9万元。对这份财产,高兵的胞妹高洋称自己是第一继承人应当全部享有,拒绝分割给黄慧,认为黄慧非高军的法定继承人。黄慧深感委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
【律师解答】
房屋作为高兵父亲的遗产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由于高兵早于其父高军去世,且生前并未留有子嗣能够代位继承,所以只有高军的女儿高洋是在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本案中,高军前儿媳黄慧长期全心全意照顾公公,即使再婚另外组成家庭也将高军接至家中照顾,对高军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高军遗产。黄慧再婚的事实并不影响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因此,高军9万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当由两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继承。
《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与《继承法》第12条之规定是互补还是矛盾的呢?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在遗产继承中究竟应当处于什么地位?
应当依据丧偶儿媳对老人的赡养程度而定。一般而言,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了赡养义务,并且是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就可以认定丧偶儿媳作为公婆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丧偶儿媳虽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但其负担赡养或扶养义务的程度要远远低于公婆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则一般不宜认定为公婆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只能按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