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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普法1】我国裁判离婚法定标准
来源:唐坚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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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当事人离婚可以通过协商登记离婚和起诉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根据目前我国2001年4月28日对1980年婚姻法进行修正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离婚需满足以下法定条件:(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严格意义上讲,上述离婚事由除了分居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范畴,其它条款离婚事由属于一方过错。

另根据2011年7月4日最高院颁布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权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如确实无法调和的,应当准予离婚。,

除了上述事由外,目前存在的其他离婚事由,诸如通奸、欺诈、精神病等尚未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予以列明,当事人如因发生上述事由可以先行起诉离婚,由法官审查是否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上述离婚事由需要由起诉离婚一方进行举证,而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因我国未设立分居登记制度,其中离婚法定事由分居事实比较难举证。另外,家庭暴力由于被打一方缺乏报警意识或者我国对家暴归类于家庭纠纷的传统做法,导致被家暴一方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济,导致家暴证据的固定往往不够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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