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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电子地图的司法裁判规则
来源:韩春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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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航电子地图是由地理信息和计算机软件两部分构成的,导航电子地图的地理信息主要包括路网、背景、注记和索引四大类信息。其中,路网信息包括道路信息和道路结点信息两部分,注记和索引信息主要是指在地图上标注出来的各种机构、处所、重要地物名称等内容,其中索引信息又包括地址检索信息和兴趣点(单位或者处所的名称,简称为POI)。地理信息全部被储存在数据库中,不同类型的地理信息可以被储存在不同的数据库中,而且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矢量数据结构或者栅格数据结构来进行储存。

      地理信息借助计算机软件和导航仪或者计算机展示出来以后,可以分别形成另外两类作品,一类是图形作品,另一类是口述作品。这里所说的“图形作品”就是指当被使用时,在装有导航电子地图的导航仪的显示屏幕中所展示出来的具体的地图界面,这一界面本身就是一幅图形作品。在使用导航电子地图进行导航时,随着使用者空间位置的不断移动,导航仪中所显示出来的地图界面也会随之不断地发生变化,其中每一幅界面就是一幅独立的图形作品。这样,使用者从出发点开始,到目的地结束,在整个导航过程中就会看到一连串的内容相互衔接而又不完全相同的地图界面。虽然这每一幅界面就是一个作品,但就整个导航过程来说,这一过程中的所有地图界面又可以共同组成一部汇编图形作品。

     这里所说的口述作品,是指在导航电子地图中,随着导航的开始,会不断地发出提示性的语音,例如“请在前方500米处右转”,“请在到达下一个交叉路口前直行”,“前方道路限速,不能超过每小时60公里”等。随着所行使道路位置的不同,这些语音提示也是在不断变化的。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在于有关这一道路的地理信息中储存了相应的语音提示信息数据,并且配备了相应的计算机软件。在我国法律上,这些提示语音就是一种口述作品,而且每一条具体的提示语音就是一件独立的口述作品。使用者从出发点开始到目的地结束的整个导航过程中,其所听到的所有语音提示也都可以共同组成一部汇编口述作品。这样,在一部导航电子地图中就有数据库、计算机软件作品、图形作品和口述作品。一部导航电子地图就是一部内容庞大的汇编作品

地理信息数据库是图形作品和口述作品的基础
     在导航电子地图中,数据库和作品是相互关联的,它们共同作用才实现了导航电子地图的导航和电子地图的功能。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地理信息数据库是地图界面作品和语音提示口述作品诞生的基础和条件,地图界面作品和语音提示口述作品是地理信息数据库内容和功能的展示。
确认导航电子地图作品诞生的时间。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导航电子地图必须经过国家的保密处理并对地图内容进行审查,只有审查合格并且颁发审图号后,才能作为正式地图对外出版发行。从作品的角度来说,只有经过国家测绘局的审查和颁布审图号,才从法律上固定了这一地图作品涉及的范围、内容和表现形式,即固定了这一作品。因此可以说,获得国家测绘局颁布的审图号是地图作品合法诞生的唯一依据。这样,获得审图号的日期就应当是该地图作品诞生的法定日期。

      另外,按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已经获得审图号的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单位应当把出版销售的该导航电子地图的样本提交到国家测绘局进行备案。对于这一问题,有人主张应当把提交国家测绘局备案的时间作为地图作品诞生的时间,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说,备案时该地图作品已经是存在的作品,而不是在备案时才依法诞生,而且备案工作也不影响到著作权的成立和存在,实际上备案工作是一项与地图作品著作权无关的事项。

      导航电子地图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条件。由于导航电子地图具有精确的、实时的定位功能和导航功能,如果不对其进行保密处理就会对国家安全造成潜在的威胁。国家测绘局对导航电子地图的保密处理有专门的法规文件规范其处理方法和处理流程,因此,对一部导航电子地图的全部地理信息都进行保密处理是这部地图获得著作权的一个必要条件,只对部分内容做保密处理是不能获得著作权的。

     综上, 只有同时满足了上述三项条件之后,一部导航电子地图在我国才能享有著作权:

    第一,只有获得国家测绘局颁布的审图号的导航电子地图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导航电子地图;第二,获得审图号是这类地图获得著作权的第二个条件;第三,不能抄袭他人在先地图的内容。


(1)导航电子地图可以作为地图作品予以保护,其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于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表达方式上。通过采取列举具有个性特征的信息点的对比方式进行对比,双方作品存在的相同之处,明显超越了常理,足以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抄袭、剽窃了权利人作品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电子地图作品中的地理信息属于公共资源,以此为基础内容制作而成的电子地图必然会呈现较大的相似之处。但是,在制作过程中,对同一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如何表达等主要是创作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主观意识而定,这是判断地图作品独创性的重要依据。在需要绘制的内容众多的情况下,不同的作者创作而成的作品不可能存在大量基本信息之外的雷同。因此,对于电子地图作品相似性的比对,可以采用特殊标记、错误信息比对结合整体比对的方法。
(3)认定电子地图是否构成抄袭,应判定双方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权利人主张双方的电子地图与实际情况在道路、信息点标注方面存在出入,属错误,而双方错误相同,被诉侵权人抄袭了其电子地图,但根据双方举证,权利人主张的“错误的表达”绝大多数并不能认定为与实际不符的错误,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合理原因,不足以证明“错误相同”,因此不能据此得出被诉侵权人全面抄袭的唯一结论,被诉侵权人不构成侵害电子地图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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