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福臣律师亲办案例
父母分居状态下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探望权
来源:康福臣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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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分居,并无法律定义,通常是指在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停止共同生活,各自建立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我国早在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就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既然分居不等于离婚,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探望权产生前提又是已离婚。故严格意义而言,分居父母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享有探望权的条件。但如果父母分居,未成年人不能得到未共同生活父或母一方的呵护、关爱,其身心健康难免受到不利影响,显然不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精神。因此,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分居父母享有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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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康福臣
  • 执业律所:
    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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