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广洲律师亲办案例
深圳刑事业务律师
来源:丁广洲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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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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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丁广洲
  • 执业律所: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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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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