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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注你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来源:康福臣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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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至少领取最低的工资报酬,维持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资的强制性规范具有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健康权的立法目的,从价值的优先次序考虑,应当比合同自由更有优先性。其次,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由于现行法律对最低工资制度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在价值判断上向劳动者倾斜,在此背景下,双方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应当对法律上的评价具有明确的预见性,因此,认定劳动合同约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条款无效,并不妨碍法律和平和法的安定性。从合同的履行状态来看,无论是已经履行了的劳动合同还是未履行、部分履行的劳动合同,都应当认定合同条款有效,则无敌导致最低工资制度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从后果考量,此种情形下承认此合同条款有效,则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差额工资的请求权受到阻碍,也会与《劳动法》第91条、《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产生评价冲突。综上所述,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砖的劳动合同条款应当无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最低工资的强制性规范,是影响合同效力的效力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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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康福臣
  • 执业律所:
    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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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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