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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来源:张玮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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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解除权的行使导致合同消灭,但合同解除是溯及既往还是仅指向将来消灭?是部分解除还是全部解除?合同消灭时,已履行的债务作何处理?合同解除是否影响损害赔偿?这都不可避免的要谈到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从我国合同法的立法计划和立法目的看,同时基于体系解释,我国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的效果,一般认为合同因解除而溯及既往的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免于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合同法》第97条所规定的恢复原状在性质上应为物权请求权。

关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我国合同法并无明确而系统的规定,通说认为无溯及力。其实,在约定解除的情形下,是否具有溯及力应当原则上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无约定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有无溯及力也应依当事人的约定。  

确定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与违约解除的立法目的,即尽可能周到的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制裁违约方,有利于取得最佳的经济宏观效益,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二是满足合同的性质和种类。对于非继续性的合同,应当认为合同解除原则上具有溯及力,因为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而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效果和标志;从一方面看,认定非继续性合同有溯及力,也有利于对违约方进行制裁,对守约方进行救济。对于继续性履行合同,则应当认定为原则上无溯及力,是因为继续行履行合同,如租赁、借用、借贷等,根据合同性质,合同解除后不能恢复原状,给付人只能要求返还相应的价金,否则只会徒增迂回曲折,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不如规定这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此外,委托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因为如果赋予溯及力,会使委托人进行的代理行为全部失去法律依据,从而变为无效,进而影响到相对人的交易安全,因此不可取。

对于解除之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分别认定。主要涉及四种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般不负赔偿责任。但某些情况下,还应当存在赔偿责任。一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是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否则对扩大部分负赔偿责任。

二、因一方违约而解除时,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此事,损害赔偿应当看作是继续履行的替代,因此违约方的赔偿范围原则上是履行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此外,违约方还得赔偿对方因返还给付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三、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如果合同解除可归责于解除者,解除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赔偿范围,有履行利益,二是信赖利益,三是直接损失。

四、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时,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否并存,首先看当事人的约定。无此约定,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按照违约损害赔偿处理;其他类型的合同解除场合,不存在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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