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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补偿

作者:崔波  更新时间 : 2008-08-08  浏览量:405

王女士和丈夫杨先生结婚后共同偿还房屋贷款,房子登记在丈夫名下。记者昨日获悉,西城法院在处理夫妻俩的离婚诉讼时,认定对于婚前一方办理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产权人应该对另一方作出房款补偿。

  女士称,2004年她与先生相识不久后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该房屋总价为44万元,目前房屋贷款尚欠8万元,房屋手续都在丈夫手中。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取得房产所有权,同意给付先生16万元作为经济补偿。

  在法庭上,先生辩称,双方性格不和,同意离婚。但坚称购房合同是在婚前签订的,18万元首付款妻子也没出钱。此后,他借钱把房贷还清,又为了偿还借款将房屋出售。

  法院认为,两人争要的房屋于2004年由先生取得产权证。依据法律规定,该房屋为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先生借债还贷的说法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应认定为先生于婚前办理的房屋借款,并于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归还。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婚后共同归还的贷款,离婚后杨先生应依法给付女士相应款项。

  法院判决准予夫妻离婚,先生给付女士19万元作为房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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