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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钡餐透视检查时,因医院不当行为造成患者两根肋骨骨折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3
浏览量:263

【摘要】原告在被告医院放射科做钡餐透视时,因被告工作人员的操作不当,造成原告右胸部第67前肋骨骨折。关于原告主张的各种费用本院应当根据本案的案情和原告提供的证据状况,适当的酌定本案原告的各项损失费用数额合计为40726元,其中,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原告在本次诊疗过程中,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过错,给原告在精神上造成了极大伤害和痛苦,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0元。201937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县某医院二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莲误工费等合计40726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钡餐,骨折

一.引言

钡餐透视检查时,因医院不当行为造成患者两根肋骨骨折,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原告杨某莲与被告某县某医院二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9xxxxx民初xx号”。

二.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8610日因病到被告医院治疗。2018611日,原告在被告医院放射科做钡餐透视时,因被告工作人员的操作不当,造成原告右胸部第67前肋骨骨折。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治疗129天,其中一级护理4天,二级护理125天。

三.裁判结果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种费用本院应当根据本案的案情和原告提供的证据状况,并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适当的酌定本案原告的各项损失费用数额合计为40726元,其中,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原告在本次诊疗过程中,由于被告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原告右胸部第67前肋骨骨折,给原告在精神上造成了极大伤害和痛苦,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5000元。201937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县某医院二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莲误工费等合计40726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因原告受到损害相关赔偿事宜双方曾多次协商但是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因被告方在医疗活动中致人损害,致原告在身体上、精神上遭遇极大痛苦,被告有义务对原告予以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特诉至贵院,要求被告予以赔偿。

(二)医方辩称:原告主张的事实基本属实,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请依法判决。原告的医疗费用已由被告单位核销。

(三)法院观点:被告的工作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由于存在过错使原告受到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原告在被告医院放射科做钡餐透视时,因被告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造成原告右胸部第67前肋骨骨折”等事实,被告并无异议。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行肠镜检查时,应充分评估患者的病情,避免肠破裂发生。2.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3.医疗纠纷:行节育环取出术造成直肠多发性穿孔,导致患者十级伤残。4.“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5.医疗事故罪:输错血。6.医疗纠纷:剖宫产手术腹腔内遗留纱布,造成患者一侧输卵管缺失。

【作者声明】涉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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