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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没有开具发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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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没有开具发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答:我们认为,依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也就是说,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这样一种义务与开具发票这样一种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只有对等关系的义务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果不是对等关系的义务,就不能适用先履行抗辩。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94条还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这些规定中都提及了主要义务。主要债务的概念,所谓主要义务,一般是指根据合同性质而决定的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成立及当事人订约目的的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主要义务是一方交付标的物,另一方交付价款。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主要义务就是一方完成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另一方依约支付工程款项。合同中主要义务的特点在于,主要义务与合同的成立或当事人的缔约目的紧密相连,对主要义务的不履行将会导致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也会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一方不履行其依据合同所负有的主要义务,另一方有权行使抗辩权。而开具发票的义务显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一方当事人违反该义务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仅仅因为未及时出具相应发票而主张解除合同。同样道理,在一方违反约定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工程价款。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这种情况就意味着双方将开具发票视为与支付工程价款同等的义务。

总之,依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一方以另一方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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