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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停工留薪期待遇
来源:武隆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9
浏览量:1704

作者 武隆律师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2019年05月30日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时,在经工伤认定后,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之前,劳动者享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前,均可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待遇为本人受伤前工资及福利,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延长最多12个月。

实践中,停工留薪期确认的条件和程序,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无具体操作指引。这就导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的期限认定上发生分歧。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或休假证明有一定的主观性,很难具有权威性,容易被滥用,可能发生工伤人员长期“泡病假”的情况,使停工留薪的期限超过必要的医疗需要,与工伤职工的伤情不符,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

本律师就全国各地区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进行研究,大致做法为以下两类:

一是一些省市制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如安徽省、江西省、北京市、山东省、陕西省、山西省、天津市、重庆市等),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按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二是在没有制定上述《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地区,用人单位根据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即以医疗机构的诊断意见作为确定停工留薪期的依据。例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明确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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