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攀律师亲办案例
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奖励金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30
浏览量:3042

问: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奖励金的,人民法院应否予以支持?

答: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其中约定的工程进度奖励金条款也当然无效,当事人请求支付此工程进度奖励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体来说,由以下几个方面理由:

1.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体现国家对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否定评价。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奖励金条款无效,符合立法精神;如果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进度奖励金条款有效,则实质上是对于这种无效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的支持和鼓励,与立法精神和宗旨严重不符。

2.《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的只是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予以支付,并没有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支付工程进度奖励金,因此,从文义解释来看,该司法解释对该问题也是持否定态度的。

3.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奖励金条款应为无效条款方面,借用资质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体现的是国家对违法承包建设工程合同的否定评价,这里的无效是指借用资质承包合同的整体无效,包括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和实质内容,工程进度奖励金当然也应该是这些条款和内容的组成部分,故应一同无效另一方面,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奖励金条款有效,显然同前述立法精神相违背,并且如果对于这类无效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奖励金予以支持,实质上等同于国家对这种合同约定的积极肯定,从而不利于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因此,我国《合同法》第56"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在该问题情况下不适用。

4."参照工程价款"支付的规定精神来看。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于其无效,原则上双方应负责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是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建设的事实,如果双方负责返还并恢复原状显然不符合经济原则,也不利于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故《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规定的是"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并非"依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该条规定的精神在于弥补合同无效、双方恢复合同订立状态情况下不利于对实际施工人特别是广大农民工利益的保护,而该条规定的基础在于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根据据实结算的原则来保护施工人的利益。而工程进度奖励金并不属于据实结算的基础范围,也不具有上述功能和精神,对其不予支持从根本上符合国家对该类合同无效的判断精神。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方参照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进度奖励金约定支付工程进度奖励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




以上内容由高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高攀律师咨询。
高攀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881好评数24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攀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00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