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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合格,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是否支持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30
浏览量:3575

问: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是否应予支持?

答:我们认为,应平等保护合同双方的此种请求权。理由如下:第一,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承、发包人是合同相对两方,既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根据对等原则。发包人也应享有此项权利。第二,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文字表述上以承包人的名义出现而已,不具有其他内涵。从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建筑业签约价格一般低于签约时工程定额标准,施工企业本然不会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这样《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 条规定就没有任何意义了。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在司法解释公布的“答新闻记者问”中指出,在此种情况下,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确定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这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并不矛盾,属于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标的物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时的法定处理原则在施工合同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标准。总之,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即使确认合同无效,原则上也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理由如下:

1.《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确立的原则是合同无效时的折价补偿原则,而不是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合同无效时,不存在返还的可能性,只能适用折价补偿原则。保障工程质量是建筑类法律、法规的生命线,《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范,均将保证工程质量作为立法的主要目的和出发点。《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投标法》、《建筑法》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虽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即具备了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价款。按照法律规定,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无效合同,应当折价补偿,即据实结算。

司法解释规定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原则,就是按照当前建筑市场供需关系的实际情况确定的,是符合实际情况的,也能够平衡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利益关系,本身就是据实结算的标准,从而也达到了便捷、合理解决当事人纠纷的目的。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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