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英宙律师亲办案例
企业要如何把控“飞单”风险?
来源:常英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9
浏览量:241

在经济繁荣的时代里,飞单不断的情况,已经成为了很多企业的难以言说的痛,毕竟这会导致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核心客户资源受到折损。


其实所谓的飞单是指受各种原因和诱惑的影响,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关系之便,与客户达成某种协议,不将业务交由个人公司做,而是放在别的公司或是自己公司做,从中牟取更大的收入和利益。亦有人把飞单称为炒单、跑单、甩单等。

昨天常律师这收到佛山某外贸公司的咨询问:公司内,有个接单人员名为王某。王某未经公司允许私自在外面和他人成立了一家A公司,且王某利用公司接单职务带来的的便利,先把接到的客户委托拉到自己和他人成立的A公司中,等交易成立后,再以A公司名义把该订单委托给王某本人,再由王某交由外贸公司处理,以此牟利。如果只是开除该名员工,无法挽回我们公司的损失,所以要如何维权?

还有东莞某家具公司咨询问:有客人上门定做一个简约式衣柜,接单人员却私自签下改单给予别的厂家做,目前虽然有监控录像,但没有别的证据证明是该名员工私下与顾客达成交易转交给别的厂家加工生产,我们该如何维权?


面对这种情况,我相信所有企业领导都会很气愤,觉得公司来了个白眼狼,都想通过法律途径严惩这样的人员,但不得不说,飞单等情况想维权很难,毕竟难以取证,没有足够的证据想维权都是白搭。



那么针对飞单的现象,用人单位究竟应该怎样维权?


最好的维权方法就是委托律师进行处理,也就是委托律师协助取证走诉讼程序进行合法有效维权,但这种方法只适用于问题出现后。


作为企业与其花大价钱打官司,不如把风险扼杀在摇篮中。那么我们可以聘请专门的律师进行企业法律顾问,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如像我们泰旭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单位提供的是多对一全方面企业风险把控服务,比方说提醒并帮助企业拟定与业务人员需要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解答企业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定期为企业内部人员做普法讲座,为企业解决各种商业纠纷商务谈判等。所以说聘请企业法律顾问是可减少经营成本,降低企业风险,提高生产效益的。



普法小课堂


针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对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作出以下行为限制: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有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飞单”主体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先可以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考虑解除劳动合同,并起诉要求赔偿公司相应损失,其违法所得亦应归公司所有。


2)董事、高管人员的“飞单”行为,如果是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的利益关联方输送利益,行为涉嫌职务侵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因此,如果董事,高管人民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我们可以通过报案或诉讼程序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针对普通员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综上所述,如果在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与其或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不属于不当手段,亦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也无法追究客户签约其他单位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守相关商业秘密的内容,而员工的“飞单"行为违反了这一规定,本质上是对劳动合同的违约,可以根据其行为及公司损失提交仲裁委追究其赔偿,如果行为涉及到上述相关的刑事责任,用人单位也可以比照其规定追究员工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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