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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偿中家属内部的分配问题

作者:叶文晖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5-29 13:04 浏览量:4920

工伤死亡赔偿中家属内部的分配问题

前言
       众所周知,若员工发生意外工伤死亡,其家属会获赔一笔钱。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固然是好,但对于死者家属来说,家属内部之间如何分配得到的赔偿款项也是要注意的,搞不好引发家庭不和睦,还可能发生占有返还的诉讼纠纷。
社保赔偿项目的受偿主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原则上,拥有赔偿权利的近亲属仅包括第一顺位继承人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在完全无第一顺位近亲属情况下,才由第二顺位近亲属作赔偿权利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下文所述的近亲属均采取这一原则)


社保赔偿项目的分配规则及计算
      该赔偿款项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因此,死亡赔偿不仅受偿主体受到限制,分配上也不是简单的平分。

      丧葬补助金:用于办理死者的丧葬事宜,弥补负责丧葬人所产生支出。数额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六个月。若实际产生的丧葬花费高于丧葬补助金的,一般会将超出的部分数额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中扣除。若如果该赔偿金额除去实际产生丧葬花费后仍有多出的部分,由近亲属共同共有平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性质是职工的死亡使其亲属丧失了重要的生活来源,导致其生活水平的下降因而给予的赔偿。数额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分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考虑各分配者与死者经济联系、依赖程度等情况。如依赖程度有所区别的,法院一般会视情况自行裁量各方获取的比例(例如,未成年的、无收入刚成年的及除死者外无其他子女赡养的老人等依赖程度较高,获取比例适当提高)。无明显区别的,由近亲属共同共有平分。


       供养亲属抚恤金:该项的受偿主体有进一步的限制,仅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有权获得,即仅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不同的个人情况获得份额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是:金额按照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为基数,按一定的比例、年限计算。比例上,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年限上,未成年被扶养人计算至十八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社保基金逐月发放,未购买社保的,由用人单位按年限一次性支付赔偿。

其他商业保险赔偿
       除上述三项社保赔偿项目外,还可能存在商业保险(意外险等)死亡理赔金。对于理赔金的归属问题,则要先看保险合同,由保险合同中明确的受益人获得该款项。如未约定致使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保险金会作为遗产由近亲属共同共有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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