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庆勇律师亲办案例
一方离婚后出售共同财产的法律效力
来源:马庆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9
浏览量:2672

一方离婚后出售共同财产的法律效力

[作者:马庆勇]


案情简介:

王某因感情不和与丈夫李某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时,双方有一套房屋未作处理,后该房被拆迁安置了一套房屋,安置房登记在双方名下。李某一时赌气,向王某书写字据,同意王某将该房对外出售。之后,王某将房屋出售给赵某,赵某支付完全部购房款,并装修入住。李某知道后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

因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是双方共同财产,需要征得李某同意后,方可对外出售。但结合双方离婚事实,李某虽没有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可已书写字据,同意王某将该房对外出售,足以证明对王某的售房行为进行追认,而且赵某已支付全部购房款。法院最终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驳回李某的诉请。


律师评析:

本案中,王某将双方共同所有的拆迁安置房对外出售,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李某已经与王某协议离婚,并且向王某出具字据,确认王某可以将该房屋对外出售,王某实际已得到李某授权,赵某也足以相信王某完全有权单方面将房屋出售给自己,故其与王某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而且,赵某实际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装修入住,其理应合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以上内容由马庆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马庆勇律师咨询。
马庆勇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285好评数40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马庆勇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04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