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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8
浏览量:8021

问: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能否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答:我们认为,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不是处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合同纠纷的法定依据。在民事诉讼中,其只能作为一般民事证据对待。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并不涉及案外人,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既然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就应当尊重当事人在民事合同中体现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施工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内容。合同有效,就应当按照约定内容全面实际履行,当事人不能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变更履行,也不准许案外人介民事合同中以公权力改变合同约定。

《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财政评审中心以审核结论改变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基于此,人民法院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作为裁判依据,否则,也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2. 如果对财政评审中心的审核结论赋予强制力,作为结算依据直接采信,将导致这样一个结果,即财政部门有权决定工程结算金额,改变民事合同约定内容,这显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本质要求相悖,与合同法精神相悖,违反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在签约阶段,合同当事人很难预测在履行合同中还会不会出现行政机关依行政职权改变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条款的情形发生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对承包人而言是不公正的,也难以保障交易安全。如赋予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以效力,允许以此作为变更合同履行的依据,通过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方式、价款履行的必要性就值得研究了。

3.财政评审中心为事业本位,行使部分财政监管职能。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财政评审中心主要职责是对国家财政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监督建设单位有无违法违纪行为,但这种监督职能不能延伸到民事领域,改变民事合同约定的内容。财政评审中心所出具的审核结论是行政决定,不是人民法院据以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依据。在民事案件中,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性质为民事证据,若当事人约定以此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该审核结论已经转化为有效合同组成部分,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据。

4.财政评审中心的审核结论是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作出的,该通知属政府一般规范性文件,经查证已失效,已经不能作为行政执法依据,更谈不上作为民事案件的裁判依据。

综上,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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