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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口价合同遇市场调整因素是否能重新审价确定造价?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8
浏览量:3399

问:闭口价合同遇市场调整因素是否能重新审价确定造价?

答:对于闭口价合同,应当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固定价格作为双方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在工程量未发生增减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造价要求进行鉴定或者审价,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实践过程中,会出现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与合同订立时重大变化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的,或者要求按实结算,法院是否能够予以支持?

就这一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起草过程中,有的学者认为,因为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条件与签订合同时的条件相比,已经发生了变化,如果仍然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固定价进行工程款结算,就显示公平,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由于《合同法》在颁布时对情势变更原则未作规定,故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释》中也未规定该原则,但认为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对合同造价进行调整。2009113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 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若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对于闭口价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了与订立合同时重大变化的情况,符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即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该变化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不可以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该变化发生在双方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如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应区分一般的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区别。《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严格区分了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所以,在当事人提出闭口价合同发生了例如政府经济政策调整、物价飞涨等变化,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情况下,法院应进行严格审查,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1)该调整变化是否是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当时的实际条件及能力根本无法预见,那么可以认定该调整变化超出了正常的范围,当事人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是不可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对该调整变化虽未预见,但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可以预见的,如果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予以调整,则不应予以支持,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2)从产生的后果看,判断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可以根据其后果的大小来区分。一般而言,商业风险导致的结果是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但一方据此获得的利润减少或产生非重大性的亏损,而情势变更产生的后果则是合同赖以履行的基础发生动摇,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对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然在审理闭口价工程合同案件中,施工方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还应注意双方在签订闭口价合同时施工方的让利等因素。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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