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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工程质量发生变化的,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7
浏览量:2802

问: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工程质量发生变化的,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工程价款给付请求权是建筑工程承包人在建筑合同中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合同一般约定发包人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的约定是可调整的,工程价款的总数是不确定的,但计算工程价款的因素是确定的,或者说它的标准是确定的,最后按实结算或通过审计确定。比如施工图加预算加签证,施工图上有大体的预算,结算由当事人委托中介机构审定有的是预算加签证,工程最终结算以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的审价为准等。

在司法实务中,发包人在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已有约定的情况下,要求以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的审核、设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对此应如何处理?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约定的工程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作为结算依据。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已有约定的情况下,要求以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审核、设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应当予以准许。

我们赞同第一种观点。

除非双方当事人事先已明确约定以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审核、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否则,应当按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因为财政部门对工程款的审核,是监控财政拨款与使用的行政措施,对民事合同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对各级政府、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对民事合同当事人也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对工程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已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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