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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之三
来源:田白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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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之三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例如:徐某为某纺纱厂工会主席,某日早上打出租车前往市政府参加一个会议。途中,出租车司机为了赶时间而加速行驶,在一个十字路口被迎面驶来的公共汽车撞翻。徐某受重伤,住院治疗20天。徐某所在地区为我国东部某发达省份,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20元/天。这样,徐某可获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20天=400元。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还可以得知,受害人的陪护人员的伙食费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在住院期间的必要护理人员,虽然可以取得护理费,但是护理费是比照误工费支付的,不属于伙食补助的项目。受害人在住院期间一般生活都不能完全自理,对其进行护理的亲属,在感情上倍受痛苦,在生活上也多有不便,应当予以必要的经济补偿。因此,受害人由近亲属护理的,除按照规定可取得护理费,可以考虑向其支付一定的伙食补助费。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3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3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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