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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量刑标准

作者:柳连强  更新时间 : 2019-05-27  浏览量:2861

新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2、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3、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4、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

以上内容由柳连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柳连强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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