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原告、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如何理解“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呢?出借方向借款方支付贷款,借款方是“接受货币一方”,借款方向出借方还款,出借方是“接受货币一方”。因此,原、被告住所地都是合同履行地,原告、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