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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原告、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来源:董修志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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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原告、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如何理解“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呢?出借方向借款方支付贷款,借款方是“接受货币一方”,借款方向出借方还款,出借方是“接受货币一方”。因此,原、被告住所地都是合同履行地,原告、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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