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倦律师亲办案例
购房行为违反限购政策,并不导致借名买房的合同无效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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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屋的代持行为,不能导致物权丧失。借名买房在合同形式上,属于债的关系,而实质上,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借名买房的外在形式,将真实的物权登记于出借名人的名下,是双方当事人对物权的一种安排或处分方式,借名人实际上享有真实的物权。
 
       2、物权的消灭必须有法定事由,即使购买案涉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商品房限购文件的规定,由于上述文件并非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也不因此而无效,而应当认定有效。同时,我国法律也没有违反限购政策将导致物权消灭的法律规定,所以,应认定借名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物权,而非物权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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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晓倦
  • 执业律所: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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