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英宙律师亲办案例
怀孕期间竟然被辞退?不要怕!
来源:常英宙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7
浏览量:238

怀孕一向都是职场大难题,即便现在国家法律规定不能解雇怀孕期间的职工,但是在怀孕期间女性因为身体原因,肯定多多少少会影响到正常的工作,比如产检请假等等,所以公司会为企业长期的成本着想,企图解雇孕妇职工,重新招聘新员工来创造更好效益,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要如何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所以面对非法解雇怀孕职工的企业,职工是可以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还可以通过仲裁申请经济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过仲裁维权,像如下案例:


案例展示

王某于2016年1月1日入职佛山某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2019年1月5日,王某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怀孕1个多月。2019年1月6日,王某找到公司人事部经理袁氏,出示医院证明,说明在职时自己已经怀孕的事实,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袁氏表示:王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未告知公司,其已经怀孕的事实。如果告知的话,公司是不会终止的,现在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无法恢复。

2019年1月8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适用法律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案件评析

按照法律规定,女职工在三期之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是不能到期终止,要延续至三期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可以说女职工在受孕后都有一个待发现的过程,虽然可以肯定公司与王某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双方都不知道王某已经怀孕的事实,但王某确实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就已经怀孕了的。因此,公司以王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未告知其已经怀孕的事实来进行抗辩不应得到支持。故公司的终止是违法的。王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予以支持。

综上,虽然说是特殊维权案例,但是小编需要在这提醒大家,并不是所有特殊案例都可以维权成功的,也不是所有怀孕期间的员工都不能开除的,小编下面再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以做警示!




案例展示

李某于2015年1月1日入职东莞某公司,从事房地产销售工作。在2016年12月,李某怀孕并告知公司。怀孕后,李某因身体不好,经常请病假。

2017年5月20日,公司发现李某提交的病假条存在着连号情况,遂去医院核查后发现,李某提交的病假条是虚假的。根据公司的规定,虚假病假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雇。所以东莞某公司把李某解雇了。

李某不服,说三期女职工法律有特殊保护,公司不得随意解雇。


适用法律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案件评析

虽然李某是三期女职工,享有法律规定的解雇特殊保护,但该特殊保护,仅限于在单位内非过错性解雇和经济性裁员的情况下才有效。除此之外,法律就不会再对解雇进行特殊保护。所以单位可以跟三期女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对三期女职工予以过错性解雇。案例中,因李某存在着虚假病假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公司解雇李某,属于合法解雇。


综上,大家应该知道三期女职工所享有的特殊保护,仅限于单位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雇和经济性裁员。所以孕期女职工在面对非法解雇的时候,不要害怕,可以及时咨询我们律师,寻求帮助,最大化的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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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英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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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19*********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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