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作者:关姝 更新时间 : 2019-05-23 浏览量:194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分类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一)单位提出;
(二)员工提出。
第二,劳动者单方解除。
(一)提前30天通知解除;
(二)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解除;
(三)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时,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
1.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和条件;
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时,劳动者无需通知可立即解除合同: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违规违章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一)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纪;
3.造成重大损害;
4.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
6.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2.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
3.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法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
(三)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可裁员解除:
1.破产;
2.经营困难;
3.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1.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
2.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3.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二)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四)单位被宣告破产。
(五)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得解除或者需逾期终止的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以上加粗字体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在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