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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作者:关姝  更新时间 : 2019-05-23  浏览量:194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分类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一)单位提出;

(二)员工提出。


第二,劳动者单方解除。

(一)提前30天通知解除;

(二)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解除;

(三)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时,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

1.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和条件;

2.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4.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时,劳动者无需通知可立即解除合同: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违规违章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一)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纪;

3.造成重大损害;

4.兼职,对本职工作有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

6.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2.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无法胜任的;

3.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无法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

(三)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可裁员解除:

1.破产;

2.经营困难;

3.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1.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

2.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3.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二)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四)单位被宣告破产。

(五)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得解除或者需逾期终止的情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以上加粗字体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在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内容由关姝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关姝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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