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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情况有哪些?
来源:江成天津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3
浏览量:222
  在建立劳动关系中,很多劳动者对于经济补偿金以及经济赔偿金不是很清楚,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以及赔偿,就此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内容,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情况有哪些?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7、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
  
  8、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者劳动;9、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适应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高速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4、订立劳动合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5、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员的;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员的;7、企业转产、技术更新、经营方式转变需裁减人员的;8、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而终止劳动合同;9、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10、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
  
  什么情况下企业会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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