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桓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但对方已死亡该如何处理?
来源:熊桓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2
浏览量:19909
     交通事故如果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那么肇事方应积极赔偿。可是有网友因发生一件奇葩的事故向三象律师咨询:交通事故认定对方全责但对方已死亡如何处理?
 
  事故的经过是这样的:某天的凌晨,周某喝完酒,醉醺醺开着电瓶车,经过黄先生家门口,撞上了黄先生停在自家门口的汽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到现场后,经鉴定为周某醉驾,所以负事故全部责任。
 
  交通律师解答:
 
  如果事故双方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事故,而非机动车全责死亡,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责任。而双方都是机动车,那么一方全责死亡,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将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根据上文中的案例,是属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事故,所以黄先生还应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交通事故全责方死亡处理的解答。三象律师提醒:发生事故的第一时间内不仅要向交警报案,还需告知保险公司。以免造成自身更大的损失。
以上内容由熊桓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熊桓律师咨询。
熊桓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695好评数2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卓尔大厦903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熊桓
  • 执业律所:
    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77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
  • 地  址: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卓尔大厦9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