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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未履行合法征地手续,不能强制清除原告土地上的农作物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1
浏览量:293

【摘要】原告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本组2.4亩土地,被告在未履行合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摧毁原告承包的1.8亩土地,地上的农作物全部毁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应确认违法,由此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2019124日法院判决确认xx县政府强制清除刘某某所有土地上农作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关键词】征收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协议,确认违法,损毁农作物

一.引言

未履行合法征地手续,不能强制清除原告土地上的农作物,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刘某某与xx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xxx行初xx号”。

二.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某所有系xxxxxxxx组村民,199811日其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该组2.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自199811日至20271231日。2017215日,xx县永乐街道办事处与xxXX街道办事处xxxx组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书》,征收该组集体土地90.4亩作为xxXX户安置用地。土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款均汇于征地拆迁专户。刘某某所有2.4亩承包地中有1.8亩位于上述安置用地范围。因其对补偿标准、补偿数目有异议,xx县永乐街道办事处多次与其协商,始终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781日,被告xx县政府组织人员动用挖掘机推平刘某某所有承包地,损毁其种植的农作物。

三.裁判结果

鉴于xx县政府否认存在强制清除刘某某所有土地上农作物行为,因而在本案中,xx县政府没有提供涉案土地农作物种类数量等相关证据,在本院组织协调过程中,被告虽然提供了部分财物损失证据材料,但该证据系在庭审后提供,原告也不认可,本院对此不予审查。就损失赔偿问题刘某某所有可以另行向xx县政府提出赔偿申请,xx县政府可以与刘某某所有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刘某某所有对赔偿决定不服,有权起诉。综上,xx县政府强制清除刘某某所有地面农作物的行为,应确认违法,由此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2019124日法院判决确认xx县政府强制清除刘某某所有土地上农作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原告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本组2.4亩土地。被告xx县政府在未履行合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以建设xx县象鼻子片区xx户区改造项目的名义,于201781日上午强行摧毁原告承包的1.8亩土地,地上的农作物全部毁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

(二)答辩意见:被告从未对涉案土地作出任何土地征收决定,目前第三中学项目建设和搬迁居民安置点,一直未实施国家征收行为。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目前仍属于原告,涉案土地原状及地上附着物被改变,属于xxxx组为了公益事业建设、为了村民安置的村民利益而开展的民事活动。原告起诉被告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法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并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因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强拆后价值损失计算,应体现对房屋所有人的救济和体恤。2.征收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且遵守法定程序。3.征收拆迁:未达成补偿协议,需依法向法院申请,方可执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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