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亲办案例
团伙涉嫌贩卖毒品,如何定罪量刑?
来源:张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1
浏览量:2045

【案情】

警方在地区多次开展清查活动,发现当地吸毒案件频发,而毒品来源何处,成为警方打击毒品犯罪的一个方向。根据从被查获吸毒人员处获得的相关线索,警方开展深挖,一个被叫做“老虎”的男子引起了警方的注意。据多地调查,均有线索称,吸毒人员从“老虎”的朋友处可以拿到货,每月的交易量约1000。经过摸排,警方发现“老虎”真实身份为杨某,贵州人,曾因贩毒入狱,刑满释放后一直游荡在我县东部多镇,无业。因居住地点及手机号时常更換,杨某行踪十分诡秘,而身边的“朋友”也时常更换,这为警方侦控带来不少困难。但随着调查深入,一个以杨某为首的贩毒团伙渐渐浮出水面。

张涛律师评析】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转移给买方为既遂。转移毒品后行为人是否已经获取了利益,则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

我们认定该罪,主要从其构成要件和相关认定着手的,此外,毒品犯罪行为不仅限于此,还包括了走私、运输和制造毒品行为,如果你对此不够清楚,欢迎你随时找张涛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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