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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来源:李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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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

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由原来的“两年”改为“三年”。这是结合我国社会习惯及司法实践作出的有益修改,一是我国是“熟人社会”,实践中老百姓发现权利被侵害,往往不会马上到法院起诉。到决定起诉时可能已经过了一两年,再请律师准备诉讼材料又需要一段时间,时间过短不利于权利人有效行使权利。但如果时间过长,又容易使权利人产生“惰性”,出现“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情况,同时也会增加法院审查案件事实的难度。所以,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是适合当前我国国情及社会习惯的。

在我国,产生债务纠纷的主要原因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法律常识,防范意识较弱,社会诚信不佳等因素。尤其是民间借贷,特别是熟人间的民间借贷。往往因为“好面子”,不好意思要求写借款合同,保留书面证据,债务到期后又不好意思催款,不好意思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当决定起诉时,发现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后悔莫及。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并非绝对,是可以中止、中断的。这里笔者主要分析一下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以及如何利用诉讼时效中断保护债权人利益。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为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导致原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无效,自中断事由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主张权利,能够证明送达到对方当事人的;

3、如果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在国家级或对方当事人所在省级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需要权利人进行举证,包括义务人明确同意履行,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行为等情形。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权利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表明权利人积极主张其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因法定事由中断的,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归于无效,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通过以上的分析,债权人可以充分利用法律规定,收集证据。如果债务人不能诚信履行义务的,通过诉讼时,证据确实充分,才能确实保障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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