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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法律规定解读
来源:张德满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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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指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不予羁押,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l取保候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6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l由此可见,可以取保候审的案件必须符合上述四种情况之一。

第一种情况是比较轻微的犯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我国的刑罚从重到轻的顺序依次包括: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还有附加刑。可见管制 拘役,附加刑是最轻的刑罚。也就是极其轻微的刑事犯罪,可以取保候审。这些案件判处的刑罚都是极其轻微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罚金等附加刑,有的甚至可能不起诉,所以,羁押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侵害,违反刑法保障人权的原则。因此,取保候审比较适合。

第二种情况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这种情况是实践中采取取保候审案件中最为常见的情况。 按理说,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羁押并不能对他造成侵害。但是,刑法有无罪推定的规定,按照刑法规定,任何未经过法庭判决的当事人,都不能称之为罪犯。即在没有判决有罪前,推定其无罪。那么,判决前的羁押(未决羁押),显然与无罪推定具有紧张关系。所以,尽量减少未决羁押,是保障人权的现代司法理念。取保候审显然是减少未决羁押的一个途径。但,虽然未决羁押与无罪推定具有紧张关系,但是,各国未决羁押仍然普遍存在。羁押的主要考虑一是便于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二是防止继续犯罪,即防止社会危险性。便于诉讼很好理解,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如果把你放了,要询问的时候找不到你了。侦查无法进行。检察机关要起诉,法院要开庭、要判决,如果当事人不能到场也是无法进行。社会危险性就是把你放了,你继续犯罪,又去抢劫、盗窃、强奸去了,给社会造成了更大的危害,显然不能放你出去。

因此,是否能够取保候审,主要的一个考量点之一就是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这个社会危险性一词比较抽象,是一个法律上的不确定概念。实践中必须把它具体化才便于运作,这个过程叫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

那么,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以后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况是哪些?下面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社会危险性的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有哪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恐怖犯罪,黑社会犯罪等这些都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情况就要到具体的案件里面去衡量,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性质是否恶劣,情节是否严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里所说的其他严重犯罪一般是指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情况。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是指有重大疾病,或者怀孕、哺乳期的妇女,超期羁押的情况。

第三种情况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这里的严重疾病是指一般医院不能胜任治疗的疾病,否则公安内部有医院可以专门治疗犯罪嫌疑人的疾病。

第四种情况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诉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办案的期限已经届满,仍然没有办结的案件,应当取保候审。这个规定是为了避免超期羁押。

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分别由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和审查起诉机关(检察院)、审判机关(法院)来决定是否取保候审。另外,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逮捕以后的案件随时可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符合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没有必要继续羁押,变更强制措施的司法建议。

总之,新刑诉法的司法理念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并且逮捕以后经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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