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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延长试用期吗?
来源:张晓倦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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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所以,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的,延长后的试用期限仍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期限,约定试用期超过上限期限的部分如果已经履行,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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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晓倦
  • 执业律所: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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