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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茂离婚以及被逼自杀事件中的法律问题剖析
来源:陈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6
浏览量:2985

这几天,某Phone创始人苏某疑似被前妻翟某逼迫自杀的新闻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闻者无不叹息,继而愤怒,到底是什么压垮了苏某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在惋惜愤怒之余,有必要搞清楚翟某与苏某之间的离婚纠纷里面涉及的法律关系,以期给我们一些启示。某Phone创始人苏某离婚以及被逼自杀事件中的法律问题剖析

   某Phone创始人苏某离婚以及被逼自杀事件中的法律问题剖析:

 

   一 、苏某所说的被翟某用来要挟的两点,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们先来看看苏某在 google上发的遗书内容:

我是某Phone的开发者,今天我就要走了,App以后无法运营了,抱歉。我从来没想过我是这样的结局,我竟然被我极其歹毒的前妻翟某给逼死了。我跟她在**认识,结婚前我已经在她身上花了几百万的钱,领证前一天她才告诉我几年前有段简短婚史(也是以告男方获利20万元结束)我也忍了,一个多月的婚姻期间也无出轨、暴力行为,但我失去了对她喜欢的感觉,关键她爱撒谎,极有心机,让我觉得有种恐怖的感觉,这点跟以前她到我老家时完全不一样,我现在才知道心机婊有多可恶。离婚是一起提出的,准备离婚时,她经常带人来我家骚扰我,或者电话骚扰,恶毒的她竟然用两点来要挟我:我个人有漏税行为 ,要举报我,某Phone有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 ,各种暗示能利用她亲戚舅舅刘**(据她说是不小的公安局的官)的关系让我产品下架罚款、倾家荡产她竟然索要1000万天价还有三亚的房子归她。还请了个素质极低的流氓律师各种恐吓我。

  我承认自己当时太懦弱,在酒店里躲了几天后,身心俱疲,最后竟然无头无脑地签了那个万恶的离婚协议,现在想起来极其羞愤不已,就这个离婚协议把我逼死了,这个协议里每个字都精心设计,关键是,她明显准备在我付完全款后继续各种举报我,所以加了一句 “男方债务与女方无关”

  我感到很绝望。

  我资金链已经断裂,实在很绝望。

  我没有及时跟我家人求助,现在后悔莫及。他们都那么棒,随时都能从老家过来支援我,我却在北京孤军奋战,作出一系列很傻的决定。

翟某,3709021986111**,手机+86 152 102**址:北京市某区某路58号院某小区,工作地点:北京某研究所。

根据遗书的内容,翟某用来要挟苏某的两点为:1、苏某个人有漏税行为 。2某Phone有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 。那么这两点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呢?

1、关于漏税行为。中国大部分企业的第一桶金都是带有原罪的,我们先假设苏某存在这种行为,否则也不会被要挟。漏税到底是什么样的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偷税漏税对个人最严重的处罚也就是7年的有期徒刑,这还是情节比较严重的。个人所得税偷税一般只是轻微的经济违法,按《税收征管办法》的规定,只要补缴税款,且之前没有受到行政处罚,一般不构成偷税罪。

2、关于某Phone有网络电话功能是灰色运营。什么事灰色运营?就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这一块属于法律空白,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

 

二、苏某与翟某之间的《离婚协议书》的法律分析及关联法律问题。

某Phone创始人苏某离婚以及被逼自杀事件中的法律问题剖析:

先来看看离婚协议书的内容:

男、女双方于20176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颁证之前双方没有深入了解,婚后两人感情和,现双方已感情破裂。经双方多次协商,现男、女双方自愿娇离婚并达成以下协议内容 :

   1.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婚后无子女。

   3、双方婚前财产分割如下,房产位于中国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清水湾旅游度假区All-2B2阶段洋房-6号楼-2单元-205.离婚后归翟某所有。离婚后男方无条件配合女方到海南三亚相关部门面签办理房屋所有权归女方的过户手续。如男方不配合,赔偿女方三百万违约金。但房子的余款由女方支付,与男方再无关系。

   4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男方自愿一次性补偿女方现金壹仟万元民币(10000000.00),男方首期支付660万元整,已支付完毕。剩余款项由男方给女方当面出具340万元的欠款凭证,并保证在领取离婚证后120天内一次付清。如果本协议签定后男方拒付或者迟延支付,则每延期支付一天,赔偿女方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5.男方离婚前后的所有债务与女方无关,全部由男方承担。

   6.男方离婚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坏女方名誉,和对女方及家人人身威胁等,如果女方发现男方有违约行为,则男方赔偿女方壹仟万违约金且承担法律责任。女方离婚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坏男方名誉,和对男方及家人人身威胁等,如果男方发现女方有违约行为,则女方赔偿男方壹仟万违约金且承担法律责任。

   7.女方收到男方全部补偿款后,女方及其家人不再打扰男方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及其公司业务,若女方及其家人影响男方的日常生活、工作及其公司业务,则女方赔偿男方壹仟万违约金

   8.保密及违约:本协议签订后男女双方均有保密义务(除办理相关事宜需要使用之外)。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守约方可向协议签约地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率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

看过这份离婚协议书后,我们归纳以下几点:

1、苏某与翟某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法律约束力?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也就是说,只要苏某与翟某是自愿离婚的,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关手续,那么《离婚协议书》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2、对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怎么办?

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看,该协议基本上都是对男方不利的,海南的房产归女方、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1000万、每天10万的违约金、男方所有的债务与女方无关等等,女方完全是要榨干男方的做法,这样的不平等的协议时如何签的?完全是“丧权辱国”!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苏某如果对该协议反悔的,是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变更或撤销的,但很遗憾苏某没有选择这么做。

3、离婚协议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假设离婚协议书签订后,苏某没有按约定履行,那么翟某能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苏某不配合翟某办理海南的房产过户手续、不支付剩余的补偿金及违约金等等,翟某不能直接依据《离婚协议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应当向法院提起相应的诉讼,拿到生效判决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4、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完全由男女双方自愿达成而不受任何约束吗?

可能有很多人有疑问,这样一份明显不平等的离婚协议书,民政机关就完全不加干涉吗?不平等能的条款有效吗?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清楚离婚协议书,本质上是一种协议、合同,虽然兼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属性,但其财产关系仍然属于合同法、民法通则调整的范畴。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法定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斜坡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书的财产部分虽然原则上尊重双方的意愿,但也不是想怎么约定就怎么约定,要符合最基本的条件,否则就可能是无效,或者可能被法院变更或撤销。

 

三、**网站是否要承担责任?

苏某的死亡也将**网站推向风口浪尖,**网站作为一个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婚恋交友网站,一直强调实名认真,但为何翟某的实际年龄和之前有过短暂婚史 ,**没有披露?**无论如何应该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代,否者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翟某的行为是涉嫌敲诈勒索以及诈骗。

就本案来说,翟某花费数万元成为网站的VIP 会员,目标直指有钱的成功人士,主观目的很明确,但却隐瞒证据的年龄和之前的离婚历史,这不是普通人的过错,可能是诈骗犯罪的客观行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翟某杀鸡取卵地榨取苏某的财产,并且在离婚之后依然要挟苏某赔偿款,这显然不同于普通的离婚案件,其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对此,公安机关应当介入调查。

                                 陈欢 律师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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